吉林扶余市原惠民村镇银行(现吉林农商行扶余支行)两名储户分别存入1000万和800万,被银行员工赵某丽伪造签名挂失补卡后转走炒股。银行以“等待司法结论”为由拖延兑付,律师指出银行管理失职应承担赔偿责任,储户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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既明说:
很多人都对银行有一种莫名的天生信赖感。
爱屋及乌,信银行及工作人员,很多用户对银行工作人员也是非常信任,没有半点防备。
却往往被银行工作人员卖了还帮忙数钱。
有的银行员工,利用“银行”这个金字招牌,利用客户对于银行的信任,为了自己的业绩,经常做出违规的事情,将客户往火坑里面推。
银行员工坑客户的案例既明此前已经讲过很多了,今天再分享一个。
事发后喝农药轻生
图片来源:大象新闻
千万现金存银行后消失 银行卡被人冒名挂失补办
“我卡里的1000万只剩下一万多了,我都蒙了。”陈冰告诉记者,2025年10月28日,她在吉林省扶余市的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存入了1000万元,办理了七天通知存款储蓄业务。该储蓄业务年利率为0.95%,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。
一个多月后,陈冰计划使用这笔资金时,发现手机银行无法登录。前往营业厅查询后,她被告知银行卡已挂失,账户内仅余一万多元。陈冰称,她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直随身携带,存款后本人再也没去过银行,卡究竟如何被挂失,1000万存款又是怎么消失的,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给她一个明确的解释。在她的要求下,银行调取了业务记录。
“她就是这个银行的员工,销户、补卡、换卡,所有需要我本人签字的地方,都是她伪造的,这是监守自盗。”据陈冰回忆,赵某丽是该银行的业务员,自己的银行卡就是这名业务员办理的。最近一段时间,该行与她有相同遭遇的储户不止一人。
2025年11月10日,扶余市的王凤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存了800万元,2026年1月,她发现存单被挂失,本金被人转走。“有时候整宿睡不着觉,我的血汗钱存在银行怎么能没呢?” 提起存款丢失的事情,王凤情绪有些激动。
记者了解到,王凤在该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很多年了,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。与陈冰的遭遇不同,事发后,银行方面一直未向王凤提供转出的流水凭证,钱款去向依然未知。
银行员工以高息揽储获取信任
储户质疑其监守自盗卷走存款
王凤推测,转走她存款的很可能与转走陈冰存款的是同一人,即该银行职员赵某丽。“赵某丽找我说惠民村镇银行上班有任务,存款还多送大米白面,让我存的。”
过去几年,赵某丽多次向二人揽储,知晓二人账户资金量较大,且承诺的利息高于银行公开定期利率。
陈冰告诉大象新闻记者,赵某丽是在2023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,经常对她进行揽储,这几年存款有几十笔,流水有一亿左右。
此前,陈冰通常是将存款直接转到赵某丽的银行账户,虽然每期本金与利息都能按时到账,但她始终心存顾虑,于是特意办理了本人名下银行卡。没想到首次在柜台存入大额资金,就遭遇本金全部被盗。
发现存款被盗后,陈冰曾联系涉事员工赵某丽,对方承认在银行同事违规协助下,私自挂失、补办银行卡并转走1000万元的行为,并称资金被她投入股市投资,会尽快提现还款。陈冰等待了十几天的时间,赵某丽多次承诺还款却始终拖延兑现。
“他们支行行长的态度就是不管,无视这个事。”陈冰称,赵某丽迟迟不还款,她向涉事银行方面寻求帮助,然而该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暂时无法将钱兑付,这样的处理结果陈冰并不满意。
“我的钱在柜台存银行了,员工偷走的是银行的钱,我要求银行给我兑付。”陈冰认为,即便赵某丽此前有揽储行为,也与本次被盗存款无关,银行应立即履行兑付义务。
银行涉事员工喝药轻生
储户企业面临欠薪倒闭
2025年12月,扶余惠民村镇银行被吉林农商银行合并。2026年初,陈冰前往吉林长春,将此事反映给吉林农商银行总行。总行工作人员承诺,赵某丽将会在7天内将钱转回她的账户。然而7天之后,陈冰依然没有拿到自己的存款,却收到赵某丽试图轻生的消息。
“她私下还欠了很多人钱,个人借贷,别人找她要债,她喝药了想自杀。”陈冰告诉大象新闻记者,赵某丽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,已被警方控制。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职务侵占两项罪名立案,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,案件进入司法程序。
如今,距离事发已经过去几个月,由于存款迟迟无法取出,陈冰和王凤整日失眠焦虑,精神濒临崩溃。两人多次往返支行、省行、监管部门投诉沟通,可事后仍无实质进展。
2026年3月13日,一位涉事银行的工作人员向陈冰透露,经过调查,该行员工赵某丽有违规行为,银行方面承认员工违规、管理失职,并认可陈冰拿回存款的诉求,何时可以兑付存款,暂时还没有一个定论。
3月17日下午,陈冰前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再次反映情况,工作人员表示,已将该事件导入金融违法线索认定程序,但监管机构只能协调督促,无法强制银行立即赔付。
“现在钱拿不回来,给员工发不下来工资了,公司面临倒闭。”陈冰介绍,她经营着一家数百人的公司,这笔钱是她的企业备用金,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,让她的公司陷入了极大的危机。
律师: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
不能以刑事案件未结无限拖延履行合同义务
北京市中闻(西安)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认为,该事件责任主体是银行而非员工个人。员工挪用属银行内部管理风险,不能对抗储户的储蓄合同债权。
谭敏涛律师认为,赵某丽作为银行员工,在营业场所、利用职务权限、伪造银行手续转走存款,属于职务行为延伸,法律后果由银行承担。银行的内控制度失效(未核实本人签字、违规挂失补卡),存在重大管理过错,是存款丢失的根本原因。
员工职务侵占是银行内部风险,储户与银行的储蓄合同独立于员工犯罪关系。并且,民事兑付与刑事侦查并行不悖,银行不能以刑事案件未结无限拖延履行合同义务。
银行应向储户全额返还本金,按银行公开利率支付利息以及相关损失,银行赔付后,可向赵某丽追偿,但这属于银行内部法律关系,和储户无关。
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,该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,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采取窃取、骗取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。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则明确规定“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,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追诉”。根据刑法规定,职务侵占罪“……数额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”,也就是说,该银行工作人员在本案中涉嫌职务侵占罪,但其侵害的财产系单位财产,也就是银行的财产,并非储户的存款。
根据《商业银行法》的规定“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”,因此,如因银行方面的失职、过错等原因造成储户的存款被骗取或窃取,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责任。
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合法有效,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成立并受法律保护,根据《商业银行法》的规定“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,不得拖延、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”,因此,储户可以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诉,申请监管督促银行兑付,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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